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建设工程检测数据真实、可靠、准确,提高我市检测管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检测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我市建设工程检测的实际情况及检测工作特点,我委决定建立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凡纳入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管理的检测机构均应进行检测机构的诚信综合评价,只从事室内环境、建筑节能专项检测的检测机构除外。

 二、评价办法

 (一)检测机构诚信评价由基准分和评分项两部分组成,具体评分操作按照《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标准》(详见附件)实施,诚信评价设基准分,凡纳入本市综合评价体系的检测机构的诚信评价基准分值为50分,检测机构诚信评价分数等于基准分加上评分项加分和减去评分项扣分。

 (二)评分项加分由检测机构每月10日前向市质监站提交申报资料(申报资料时限为上一周期年内),市质监站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报市建委工程质量安全处,次月10日由市质监站集中登记加分,计分周期为1年,期满后系统自动扣除所加分值。加分项目一年内只能登记一次,不得重复登记。

 (三)评分项扣分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进行评定,在日常监督执法中发现检测机构存在附表中的违规行为的,可直接对相关检测机构的诚信评价进行扣分处理,并报市建委工程质量安全处。

 专项检查或抽查完成后,市质监站根据检查通报情况,对检测机构的诚信评价进行加分或者扣分。

 (四)检测机构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有效期3个月;受通报批评整改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有效期6个月;受到行政处罚的,在日历年内每发生一次扣20分,有效期1年。

 三、评价应用

 (一)财政性投资工程检测服务公开招标项目,采用商务诚信法评标的,各投标人总得分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其他评审项目得分各按40%和60%权重加权平均计算。

 (二)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系统根据各检测机构每日所得分值对检测企业进行排名,其诚信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评优的重要依据。

 (三)未纳入诚信评价,未与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联网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资料,各检测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执行之日起30日内,与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联网。

 四、评价管理

 (一)为确保广州市工程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系统的高效运行,由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系统的开发,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广州市城乡建设信息中心应用评价系统按评价标准计算各检测机构的评价分数,按总分计算排名归类,并在广州市城乡建设网站和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实时公布排名信息。

 (二)被评价单位对当日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日内向审定的评价主体单位申请复查,评价主体单位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后10日内检查有关评价情况并答复,如有错误,应当修正。评价主体单位逾期未答复或申请复查机构对评价主体单位答复不服的,申请复查机构可自答复期满后10日内或自收到答复后10日内向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诉,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后30日内调查并答复申诉人,发现确有错误的,责令评价主体单位纠正。

 (三)参与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标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7日